王法官:您这样判案,正义何在?

2024-08-30 11:08:18

       王法官:您这样判案,正义何在?

       对于通过法庭维护正义,我通过这几年的打官司,充满了失望。

       2000年,我创作了一部书稿,给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献礼,纪念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中华民族历史上三千年来前所未有的伟大成就。几易其稿,最后成书的书稿纯文字字数76千字,图书出版篇幅字数十万字以上。然而这样一部精心创作的图书,遭侵权出版,作者署名成了一个根本没有为书稿创作一个字的一个设计人王家飞。作品也被擅自修改,被大段大段地替换内容,删除重要的内容段落,严重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这部被侵权出版的图书,就是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于2000年12月出版的图书《百年献礼  国器颂歌》。

      这部非法出版的图书,我直到2001年6月底才看到样书。我于2001年8月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对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与获得我书稿的北京光彩无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犯我署名权、作品修改权与保持作品完整权三项涉及作者人身权利的侵权起诉,要求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对方侵犯我署名权、作品修改权,不支持我所提出的侵权我作品保持完整权的诉讼主张。仅支持了赔偿我请律师打官司的费用及诉讼费的一半左右。对我要求的侵权赔偿,一分钱也不予支持。这样,我在一审中,还承担了三千元的诉讼费用损失。

      我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原判,我又承担了五千多元的诉讼费用。这样,经过三年多的一、二审诉讼官司,我倒赔了八千多元的诉讼费用,仅获得了对方对我一审所支付的律师费的赔偿,以及一个小小的香烟盒大小的道歉启事。这样的诉讼结果,就是打击了我的维权努力,对侵权者来说,其侵权行为,并没有赔偿一分钱,而署着侵权者名字的图书,四年来在网上满网飞舞,如此刺眼与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我却无可奈何!

       今年,我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侵犯我作品的发表权与出版权,非法出版我的作品。海淀区法院以案件已审过为由,不予立案。我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提出申诉,迄今也无下文。

       海淀区人民法院主审我的一审案的法官,无独有偶,也是王法官,名字叫王栖鸾。而且在一审中还有一个细节,对方出席诉讼活动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答应赔偿八万元。但最后一审判决,成了除了律师费用,分文不赔。

如此审判,公理何在?这个王法官,被网上因杀人命案闹得纷纷扬扬的被杀的王法官判案,把对方愿赔一万两千元,判成只赔九千元,更加过分与离谱!

我现把海淀区法院判决书附贴在此,请诸位围观,对此加以评判。

对一二审判决,我依然不服,我会在法定时间内,依法进行进一步的诉讼活动,要求有关法院予以再审。

 

附: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0108民初69512

原告: 陈舰平,男,1962 5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三余镇海晏村十八组 234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平,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陆凯楠,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光彩无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102 106

法定代表人: 段爱石,经理。

被告: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 6号国勤楼一层102103105106108109110、二层、三层401408411413415

法定代表人:崔宪涛,社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邵宗良,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许媛媛,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陈舰平与被告北京光彩无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光彩公司 )、被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以下简称党校出版社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舰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平陆凯楠,被告光彩公司、被告党校出版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宗良许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舰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二被告停止发行《百年献礼国器颂歌》一书;2.二被告连带赔偿陈舰平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及合理开支 2 万元(即律师费 ); 3.二被告在《新闻出版报》《中国图书商报》刊登声明,就涉案行为向陈舰平赔礼道歉。事实与理由: 光彩公司与陈舰平于 2020 717日签订《著作撰写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陈舰平为光彩公司创作以“献礼建党百年”为主题的《鸿运国器献礼》(初拟书名 )一书,光彩公司为委托方,陈舰平为攥写方,著作知识产权、著作使用权归属光彩公司所有,包括知识产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出租权、改编权、网络传播权。合同签订之后,陈舰平完成了图书创作,最终向光彩公司的监事王家飞发送了电子版《献礼国器 2021 修改定版》(word 版本)(以下简称权利图书),完成了自己的合同义务。2020 12 月,党校出版社出版名为《百年献礼国器颂歌》(以下简称被诉图书)一书,该书于 2020 12月发行第一版,于 2021 5 月进行了第二次印刷,发行、销售数量较多。2021 6 月, 陈舰平经核对后发现,该书的书稿内容即陈舰平为其撰写的权利图书,但是作者处被署名为“王家飞”认为,光彩公司未经许可,将权利图书内容进行修改后,署名为王家飞出版了被诉图书,该行为侵犯了陈舰平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党校出版社在出版发行被诉图书时,未审核该书稿的实际作者,未尽到审慎义务,构成共同侵权。被诉图书印量较大,给陈舰平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诉至法院。

光彩公司辩称:1.王家飞是公司员工,光彩公司认可王家飞的行为代表光彩公司的行为。光彩公司为权利图书的著作权人,陈舰平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陈舰平与光彩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第一条约定光彩公司为委托方,陈舰平为被委托撰写方,并约定著作知识产权、使用权归光彩公司所有,包括知识产权、出版权、网络传播权等。光彩公司认为双方在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作品著作权归属光彩公司。陈舰平也认可权利图书著作权归属光彩公司,其中应当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光彩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2.陈舰平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权利图书著作权由光彩公司享有,陈舰平主张没有权利基础,陈舰平诉称的是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但是主张损害赔偿是基于著作财产权。而根据协议约定,著作财产权已经归属光彩公司,故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3.退一步讲,即使认定光彩公司侵权,陈舰平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过高。陈舰平并非是权利图书的独立创作者,光彩公司在作品创作过程中亦提供了大量素材,权利图书中大量的图片资料都是由光彩公司提供,陈舰平仅是在作品创作过程中起到了串联作用。4.被诉图书并未对外销售,仅印刷了 2000 册,并未对陈舰平造成影响,并且光彩公司享有权利图书的著作财产权,陈舰平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不同意陈舰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党校出版社: 同意光彩司的答辩意见。补充如下意见: 1党校出版社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光彩公司已经提供了权利图书的稿件,并且光彩公司确定了署名为王家飞,王家飞为景泰蓝行业的专业人士,党校出版社有理由相信其是权利图书的著作权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综上,不同意陈舰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2020 7 17日,光彩公司与陈舰平订立《著作撰写合作协议》,双方就“关于献礼建党百年为主题的《鸿运·国器·献礼》(初拟书名)”一书的合作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光彩公司为委托方,本书的需求方和出资方。乙方陈舰平为被委托撰写方。著作知识产权、著作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包括知识产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出租权、改编权、网络传播权。第二条,甲乙双方在出书的背景和出发点上达成共识,以献礼及庆祝建党百年为背景和目标,共同专注于工艺美术领域的传承与发展因此甲方希望通过这本书建立平台,让更多人了解中国传统工艺美术的故事与价值。乙方在撰写时,遵循双方所达成的本书的中心思想及体现的根本意义。如对内容上有任何变动,需双方协商制定附加协议。第三条,乙方需在 2020 7 31 日前将作品定稿交付甲方,整部作品字数控制在 5-8 万字。第六条,甲方应尊重乙方的创作成果,如果甲方要改动作品的名称,或对作品主要内容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等,需得到乙方口头或书面认可。第七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撰稿费肆万元,稿费共分三次支付。第八条,乙方只负责本书的策划编辑与撰写,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参与后续的出版及销售等环节。

陈舰平提交了其创作完成的权利图书电子版《献礼国器 2021修改定版》,以证明其完成了合作协议约定的创作义务。其中,署名有陈舰平、陈子安、子安,后记署名为王家飞。光彩公司认可陈子安、子安是陈舰平的笔名,并表示后记部分亦是陈舰平撰写,王家飞是以提供资料的形式参与权利图书的创作,并未实际撰写文字内容。为此光彩公司提交了王家飞与陈舰平的聊天记录其中显示王家飞发送过相关图片。陈舰平与光彩公司均认可,合作协议中涉及的稿费已经足额支付。

2020127日,光彩公司与党校出版社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出版被诉图书,约定作者署名为王家飞著,党校出版社给光彩公司 2000册图书。

被诉图书《百年献礼·国器颂歌》(ISBN 978-7-5035-6999-9)由党校出版社于 2020 12 月出版,于 2021 5月重印,署名为王家飞著

天津市豪迈印务有限公司于 2022 4 6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该公司于 2021 5 月承印党校出版社《百年献礼·国器颂歌》(版次:2021 5月第2次印刷,书号:978-7-5035-6999-9),此书共印刷1000 册。北京中科印刷有限公司于 2022 4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该公司于 20211月承印党校出版社《百年献礼·国器颂歌》(版次: 2020 12月第1版,书号:978-7-5035-6999-9),此书共印刷 1000 册光彩公司还提交了照片,显示被诉图书还尚有库存。

陈舰平还提交了将权利图书与被诉图书进行比对后的比对意见,对于被诉图书进行的修改内容进行了标注,主张修改内容对于权利图书进行了切断,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且陈舰平写作权利图书耽误了另外一本图书的写作,被诉行为对于陈舰平声誉造成伤害,产生了经济损失。陈舰平对于其主张的损失部分未提交相关证据。光彩公司对于存在上述修改内容不持异议,但认为修改的部分陈舰平本人知晓并经其确认,光彩公司委托他人就党史革命史部分重新进行了修改,并未侵害陈舰平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且因光彩公司已经向陈舰平支付了稿费,故陈舰平并无任何损失。陈舰平提交了百度百科打印件,显示光彩公司在介绍景泰蓝产品时亦介绍了被诉图书。光彩公司对此不持异议,但表示被诉图书并未对外销售过,仅是在他人购买景泰蓝产品时赠送被诉图龙

党校出版社主张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为此提交以下证据:1.光彩公司出具的委托确认函,其中载明光彩公司确认其为被诉图书的著作权人,确认被诉图书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光彩公司委托王家飞、王娜代表光彩公司与党校出版社进行沟通。2.光彩公司、王家飞部分获奖证书,据此证明光彩公司在景泰蓝行业具有丰富经验,党校出版社有理由相信光彩公司及王家飞有能力撰写被诉图书。3.王家飞与党校出版社编辑任丽娜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于 2020 7月开始沟通,就被诉图书的写作大纲、具体文字内容、使用图片及作品名称多次沟通。4.光彩公司代理人王娜与党校出版社编辑任丽娜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党校出版社就作者问题与光彩公司进行沟通,光彩公司确认作者为王家飞,2021113日再次确认署名王家飞是否有问题王娜回复没问题。5.任丽娜与王家飞的聊天记录及被诉图书简介显示任丽娜向王家飞索要被诉图书简介及作者简介,王家飞发送的被诉图书简介中,关于作者明确表述为王家飞。6.王家飞与任丽娜的微信记录及对应稿件,显示王家飞发送的两次稿件中,并无陈舰平的名字。7.被诉图书正式出版时的定稿及邮件记录,定稿最后一页作者署名明确为王家飞。8.王家飞与陈舰平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就图书修改内容进行沟通。庭审中,光彩公司认可王家飞给党校出版社的稿件中并无陈舰平的署名。

党校出版社为了证明其对被诉图书完成的“三审三校”工作,提交了光彩公司提交的初稿、党校出版社的三审稿、一校稿、二校稿、三校稿以及审稿意见,上述审核、校对稿件中有多处手写批注,党校出版社明确批注人是任丽娜、桑月月;审稿意见列明了书稿基本情况、三审中解决的问题、总体意见等内容.

陈舰平为证明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金额为 2 万元的发票及转账截图。

上述事实,有陈舰平提交的合作协议、图书、发票、合同网页打印件,光彩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说明、照片、合同,党校出版社提交的聊天记录、证书、书稿以及本院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 2021 6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本院确认陈舰平依据与光彩公司的合作协议创作了权利图书,其为权利图书的作者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权利图书的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出租权、改编权、网络传播权归光彩公司享有,除上述权利之外,权利图书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类著作权人身权仍归陈舰平享有。光彩公司认为王家飞亦为权利图书的作者以及享有权利图书全部著作权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光彩公司未经陈舰平许可,对权利图书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后署名“王家飞著”,交由党校出版社出版被诉图书,故光彩公司侵害了陈舰平享有的署名权和修改权。现无证据显示光彩公司修改的内容构成对权利图书的歪曲、篡改,并损害到陈舰平的声誉,故对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相关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被诉图书的《图书出版合同》以及党校出版社提交的其与王家飞的沟通记录、对被诉图书稿件的审核稿件等证据,可以表明党校出版社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无证据显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诉图书涉及侵权,亦无证据显示党校出版社出版被诉图书获得了相关利润,故党校出版社仅应承担停止发行被诉图书的法律责任,对于陈舰平要求党校出版社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陈舰平要求二被告停止发行被诉图书、要求光彩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本院根据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和影响范围酌情确定。陈舰平要求光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考虑到,本案是侵害著作权人身权纠纷,并无证据显示涉案侵权行为给陈舰平造成相关经济损失且光彩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权利图书的稿酬,且合作协议约定陈舰平不得参与权利图书后续的出版及销售环节,故陈舰平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对于陈舰平与此相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陈舰平要求光彩公司赔偿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鉴于二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且陈舰平提交了与律师费相关的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转账凭证,故对于与合理开支相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光彩无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立即停止发行含有涉案侵权行为的《百年献礼·国器颂歌》(ISBN 978-7-5035-6999-9)一书: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光彩无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发行的一家报纸上刊登声明,就涉案侵权行为向原告陈舰平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陈舰平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光彩无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光彩无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舰平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 2 万元;

四、驳回原告陈舰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100 (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舰平负担 3000 (已交纳 ),由被告北京光彩无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3100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上述是判决书原文。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对侵权行为是有赔偿规定的。赔偿范围在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王法官运用她的自由裁量权,判为“一分不赔”,只认可赔律师费与一半左右的诉讼费。诉讼费6100元,侵权方仅承担3100元。比原告付出多一百元而已。等于各自打五十大板!不知王法官以及二审法官,为什么对此一法条视而不见呢?

还有,本案发生的背景还有一个情况要加以说明:侵权方,利用我的图书,销售其制作生产的一件命名为“五福泰瓶”景泰蓝五只葫芦连成一串的工艺美术产品,售价高达近五万元一件,(49998元)。这种工艺美术品第一年生产销售总量为2000件,每件产品配一本图书。图书,是产品的文化与艺术价值的说明解释与宣传。侵权方约我撰写书稿,主要为产品宣传搭上党建百年的政治东风。对方约我写作时付过撰稿费用4万元。

但撰稿费4万元,并非是出版图书的稿费,这可是两回事。王法官有意把撰稿费说成是足额支付的稿费了,这是故意歪曲事实。出版社的稿费与约写宣传稿子的撰稿费,完全是两回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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