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账簿的概述
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现代会计账簿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两种。
商事账簿的概念可从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两个方面去理解。形式意义的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制作的账簿,即法定账簿。形式意义的商事账簿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它是指依照会计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的账簿;狭义上,它仅指依照会计法等特定法律规定而备置的账簿。实质意义的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所备置的所有账簿,它不仅包括商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备置的账簿,也包括商主体根据根据其经营需要自行备置的账簿。它不仅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还包括年度决算报告和各种财产债务清册。
会计本身有两大不同体系,一是政府会计,二是民间会计,即商事会计。两大会计体系形成两类会计账簿,受法律调整的性质不一样。政府账簿属公法调整范围,商事账簿属私法调整范围。在我国,由于会计立法没有将政府会计和商事会计分别立法,而是统一规定在会计法之中,由此,会计账簿是一个泛指概念,商事账簿仅是会计帐簿之一种。
商事账簿是相对于政府账簿、事业单位账簿、家庭理财账簿的一个概念。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其一,商事账簿是由商主体制作的账簿。它将商主体在商事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通过账簿语言直接转化为会计要素,即资财、负债、所有制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并借助货币单位计量和表现。非从事商事经营的主体不设置商事账簿。基于此,由政府、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公益组织、非营利性机构所设置的账簿不属于商事账簿,不受商事账簿法调整。
其二,商事账簿与政府账簿的设置内容和目的不一样。商事账簿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表动表,商事账簿的目的是营利性的;政府账簿记录国家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和财务保管情况,其上报是消耗性的。
其三,商事账簿的设置具有法定刑。商主体是否必须设置商事账簿,法律常常根据商主体经营规模的大小而决定。因此,商主体是否必须设置商事账簿以及如何让设置商事账簿,这些主要取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商事账簿设置原则是指在规范和指导商事账簿设置中体现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强制原则,也称干预原则。指法律既规定商主体必须制作商事账簿,又规定商事账簿记载的内容和记载的方法,还规定对商主体制定商事账簿的情况由国家主管部门予以监督。我国会计法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奉行这一原则。但是商事账簿设置本身一直与商主体经营特性联系在一起,具有一定的个性化。如果国家干预过多,这将使商主体从自身实际需要出发形成的商事账簿设置的个性化和竞争性收到限制,从而束缚商主体的经营思路,并有可能导致对商主体商业秘密的侵犯。
单独立法是指商事账簿制度或会计制度从综合立法状态中分离出来,制定为单独法律的立法模式,如单独制定会计法。目前,包括我国在内,有不少国家采用这一立法模式。在我国,商事账簿立法采用独立立法模式,商事账簿制度主要由《会计法》调整。但是,从广义上说,
《会计法》是形式意义的商事账簿,实质意义的商事账簿还包括分散或者集中规定在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中调整商事账簿关系的法律法规。
商事账簿的制作,对于加强商主体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对于保障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交易安全都具有颇为重要的意义:
1、对商主体内部管理而言,制作商事账簿便于商主体及时和准确了解自身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此作为计算盈余、分配利润的依据,同时通过对商事账簿的分析及时作出或者调整经营决策和发展战略。
2、对交易相对人而言,通过商主体制作的商事账簿可以及时了解商主体的经营状况、资信能力,并据此对商主体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作出判断,进而可以对是否与其交易、向其投资及时作出决策,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3、对于社会管理而言,通过商主体制作的商事账簿,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商主体的经营状况,并实现对其经营的年度检验,以确保其他交易主体或者社会公众的安全。同时,国家税务部门也可以以此作为征税的依据。
4、对于商主体的债权人而言,商事账簿是商主体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清算商主体破产债权的主要依据。
5、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商事账簿是股东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决定如何分取股息、配取红利、取回剩余财产、计算股票账面价格,从而使股东正确、及时行使权利的重要依据。与之同时,它对于股份公司简化信息程序,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对于法律诉讼而言,商事账簿是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