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我们经常去超市,也常常遇到超市要求必须存包的情况。有的超市采用自动存包,有的超市采用人工存包。保管物不丢失就没有异议,当物品丢失的时候,就会有很多问题出来。超市存包丢失财物,是超市的责任还是顾客的责任,这个合同属于保管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其性质的划分决定了责任的归属;即便划分请了责任归属,顾客又何从证明其所存财物的价值。
笔者认为,顾客在超市存包丢失财物,应该由超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保管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好友王某于2011年1月1日新年到来之际,去某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寄存在超市指定的自动存包柜内,当购物完毕去取自己的手提包的时候发现提包不翼而飞。超市认为,顾客在超市消费,他们提供的寄存柜属于租赁合同,他们没有义务为顾客遗失财物承担责任,再说顾客也不能证明其有没有真的存包了,即便存包了也不能证明其存包内的财物价值。笔者个人认为,顾客在超市消费并按规定寄存物品,就已经和超市形成了保管合同,顾客在超市消费是主合同,超市提供免费的看管寄存物的行为属于附加合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偿”保管,可以说虽然超市不收取寄存的费用,没有顾客去超市消费的“因”,也就不存在寄存财物遗失的“果”。
《今日说法》曾经播放过一个类似的案例,一审法院认为其属于保管合同,超市存在违约,但是因为贾某不能证明其包内及包的价值,一审原告败诉。二审法院认为其属于租赁合同,原告不能证明超市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超市不承担责任,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顾客都没有在实质上维护到自己的权益,那顾客难道就是永远的“买单者”,超市就永远都不用承担责任?
超市认为一律不承担责任是当心顾客监守自盗,但是社会上心存恶念的人是少数,不能因为个别人贼喊捉贼就把所有的顾客列入防备范畴;顾客认为超市应当承担责任是认为超市唯利是图,国家立法不完整不仔细,不是超市枉顾顾客利益,也不是顾客要与超市铆钉子。是因为这些问题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案,导致发生问题的时候消费者与经营者彼此推卸责任而不友好,人们的公德心下滑,全民素质低下,往往是因为人们习惯性的彼此防备。
合同法规定当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时候,合同才成立,超市用自动存包就不存在顾客将保管物交付给超市的行为。笔者认为,无论超市采用自动存包和是人工存包,只要遗失顾客的财物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顾客在超市消费,超市要求存包,并且超市也提供了“免费”的寄存行为,也就有责任和义务为顾客保管好财物,当保管物遗失的时候,也就应该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便是自动存包,超市也应当保证寄存箱的质量是否完好或者尽到真正的看管义务。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因为原告不能证明其寄存物品的价值,所以败诉。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问题:一、超市要求顾客存包的同时又没有承担看管的义务,只注重顾客在超市消费对其带来的利益是不合理的;二、超市提供服务,顾客带来消费,买东西的人不可能在进超市的时候给超市写个寄存财物的清单,超市也不可能要求顾客打开提包清点寄存物,这样未免太影响顾客的消费闲情,也影响了超市经营的效率;三、超市无论提供人工存包或者自动存包,不能因为没有亲自接收到寄存物而推定为保管合同不成立。
笔者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对策:超市对顾客的寄存财物有必然的保管责任,既然不可能清点寄存物就该为了公平原则,制定统一的“遗失赔偿标准”,当顾客有财物在超市遗失的时候,超市按照统一赔偿标准来赔偿给顾客。;再者,超市应该在自动存包柜周围安装摄像头或者相应的工作人员,这样可以防止顾客财物轻易失窃,也可以作为未来取证用。以上两种对策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超市的口碑与服务质量,缓解社会矛盾。
说了那么多,终归一句话: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但它的制定仍旧是以道德为基础。社会上许多问题还是需要人们用道德来补充,人需要自己我约束,也要学会换位思考,无论在制定法律上,还是在设立小规则上,都应该遵守公平原则,这样社会上许许多多的事情会因为人们的彼此理解和人性化而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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