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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孙瑞红:宝马车四次碾轧3岁男童致其死亡

(2010-09-13 16:45:39)
标签:

孙瑞红

洛阳

故意杀人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

过失致人死亡

杂谈

核心提示:7日,江苏新沂一名3岁半男童在玩耍时遭一辆宝马X6撞倒,该车随后三次碾轧男童致其死亡。录像显示,司机在确认孩子死亡后离开,未报警及抢救。宝马司机目前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遭刑拘。男童亲属怀疑司机属故意杀人,警方称司机与男童家人没有过节,无故意杀人动机。【扬子晚报(南京)】

 

洛阳律师孙瑞红评论:

    案件中的司机是否犯罪,是需要仔细分析的,不能简单的说是故意杀人或者是交通肇事。因为任何一个犯罪都需要行为人主客观相统一,即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如果要认定司机故意杀人罪,由于司机与受害人及其家属没有利害纠纷,没有深仇大恨。所以,不能肯定司机一开始就有碾压死小孩子的故意。但是存在这种可能:司机过失压伤了小孩子,之后,担心孩子伤残等的需要支付孩子一辈子的费用等等不如一次支付,而且小孩子死亡的赔偿比成年人少很多。索性反复碾压孩子致死。这种情况下,司机明确的认识到了结果的发生可能,并且积极的追求了结果的发生。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

    如果要认定司机过失致人死亡罪。则需要排除司机的故意心态,就是说从头到尾,等司机发现后,小孩子已经死了。但是司机应该对行车的状况作出判断,但是司机没有导致应该预料到的情况,没有预料到。则就能认定为主观心态存在过失。

    如果想认定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则需要认定小区内的道路是否是道路交通法规上面所规定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按照以上规定,事发地点在小区内的9号楼和10号楼之间,这两幢楼之间的路是很难被评价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的。因此,很难将此事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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