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我们这个社会不缺的是“二奶”。或许这话有些过。但是事实上,“二奶”的确很多。“二奶”已经是一种社会现象。这种现象不是当今社会独有。也不是当今中国独有。而是古今中外,比比皆是。对此,我想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二奶”的法律地位问题。
不是所有被男人包养的女人都叫“二奶”。所谓“二奶”,她之前肯定有“一奶”,或者说“大奶”。一个男人包“二奶”前肯定有一个登记的或者没有登记的“大奶”。这样以来,第二个被包养的,才能叫做“二奶”。从这个概念上,我们明白一个公式:A男+B女登记或不登记结婚。之后,A男没有解除和B女的关系,同时又和C女以夫妻名义出双入对。有形成了A男+C女。C女即是“二奶”。
根据以上分析,C女我们可以称之为明知他人又配偶(妻子)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我们不绝对的说,有八成以上的C女是知道A男有家室的。A男同时保持了和B女的婚姻或同居关系,又有和C女的同居关系。这就违反了我们婚姻法和刑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关系。违反了我们对社会性资源的分配制度。因而是非法的。
虽然婚姻法冲1994年2月1日起,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同居的这种状态在本质上是有害的。而不管“二奶”是为了生活或者其他什么目的。刑法并没有说不惩罚这种行为。而且重婚罪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将同时保持两个同居关系排除在外。所以,C女和A男在事实上已经触犯刑法规定的重婚罪。
就是说C女构成了重婚罪。换过来说,“二奶”构成了重婚罪。
附: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