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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杂谈(已发表) |
有报道称,昨日,因包含“常回家看看”条款而倍受争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法律明确: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从社会学的角度讲,子女常回家看望老人,不仅是天经地义的事,同时也是也是一种传统美德。尤其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恪守“父母在,不远游”的传统,子女忠实地履行着这一职责。一家几代人聚在一起,和睦相处,其乐融融。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这一传统受到了挑战。子女们离开家乡,离开父母,远赴各地打拼,忙着赚钱养家糊口,改善家庭生活状况,很长时间难以回一趟家。于是,老人们要感受到子女们的亲情,只有到了一年一度的春节,也有的甚至几年都难以团聚一次。这使得老人们成了留守孤寡对象,其情难以言表。有一年春节晚会的《常回家看看》,使多少父母子女热泪盈眶。“常回家看看”,应该是老年人的心声,呼唤的是传统美德的回归。当然,也是子女们的希望。
这次将“常回家看看”入法,就是遏制这种现象,倡导重拾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加强维系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家庭的和谐。归根结底,就是要维护老年人的权益,老有所养。“养”就是要子女常回家看望父母。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是赞成立法的。因为不立法,就不能以正视听,就没有严肃性和效力。如果放任传统美德的丢失,还有什么亲情可言?
但回过头想,这个法律条款执行起来可能有很大难度,或者就根本没有效果。原因在于作为大多数的子女,他们都是普通人员,受制于单位公司。如今的探亲假相关规定沿用的是1981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中,将探亲假明确分为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三类,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还说用人单位拒绝给职工放这个假,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解决。
但是,这个规定将享受探亲假的人群限定为“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对大部分工作于民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的职工,就难以享受。即使是工作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也有相当一部分没有享受到探亲假。通常会因为单位工作忙事情多,而被取消。有的甚至连还有这个假都给忘了。何况企业呢?尤其是在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请假就是一件难事。
这不是企业难,而是职工自己难。当下人又这么多,工作又这么难找。职工请个10天半月的探亲假,回来时恐怕自己的岗位就易主了。他敢请假吗?虽然说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但这权利的实际效果是多少呢?不请假,企业获益,自己也觉得安全。如果请假不准,就告到法院,那么百分之百是不想在这个企业干了。职工一般不会冒这个险,自己去砸自己的饭碗。在企业主面前,职工永远是弱者。“县官不如现管”,能怎么办?
故而,“常回家看看”入法,只是一个倡导,没有对症下药的具体条文,显得空泛和笼统,执行起来是一件难事。法律怎么保护弱势群体的诉求,靠倡导是不够的,应该有更细致的条款。只有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了保护,“常回家看看”才能如愿以偿。否则,员工连自己的权益都保护不了,就是想回家也回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