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下午3时15分许,江西农业大学原副校长廖为明酒驾酿成2死4伤一案在南昌经开区法院二审宣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杨维国、蔡丽要求廖为明赔偿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元的诉讼请求,并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廖为明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最终判决廖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死者杨菲的父母杨维国、蔡丽当庭以不起立的方式进行抗议。(《江南都市报》报道)
可以说,这是一起令人发指的交通事故,而且是酒驾。当然,更难以容忍的是肇事者居然是一名大学副校长。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为明对本次事故负全责。既然是负全责,法院还判了一个缓刑。这样的判决,不要说当事者死者杨菲的父母表示抗议,就是局外人也难以认同。当然,这个案件的审判可以说是一波三折,法院也有法院的说法。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廖为明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廖为明系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法院根据廖为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示,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更为适宜。
按照这个判决,从轻处罚的其它情节并不难理解。最让人费解的就是“廖为明系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出事前,他不仅是教授、博士生导师,而且曾担任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兼任江西农业大学园林花业公司总经理等多个职务。这的确是个人才。但被酒精一麻痹,“人才”就变成了疯狂的魔鬼。不清楚刑法里是否有“人才”酒驾肇事可以从轻量刑的条款?如果有,这个条款就不公平,是向廖为明倾斜了。酒驾肇事,属于违法,人才与非人才都一视同仁,没有贵贱之分。换一个思路来说,假设廖为明不是“人才”,是个普通人,那是怎样的判决呢?是否就不会轻判?为打击酒驾行为,从重从严量刑呢?因为之前南京等地的几起交通恶性肇事,好像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量刑的。廖为明的酒驾酿成的社会危害并不压于这些交通恶性肇事,量刑相比怎么就轻了?
因为是高科技“人才”,就有从轻量刑的条件,的确使人难以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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