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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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两种工作制的主要区别如下:
区别一:工作时间不同
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何时上班、上班多长时间,没有固定、明确的时间;也许连哪天上班、哪天不上班也无法固定;每周工作可以超过40小时。但是,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利。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可能某一段时间很忙,要连续上班没得休息,但过后又可能没事做休息很长时间,但只要平均每周不超过法定周标准工作时间(40小时)就可以。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区别二:适用人群不同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职工范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的职工范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区别三:加班工资支付不同
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规规定,如果地方规定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如北京、天津、广东、江苏等地的工资支付规定中未写明要支付任何加班工资,则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地方规定法定节假日上班支付加班工资的,如上海、重庆、厦门、深圳等地,则法定节假日支付不低于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只有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才视为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段永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