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需要支付加班费

(2014-08-11 14:03:18)
标签:

案例集锦

新闻报道

综合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

加班

分类: 劳动法知识
案例一:一周工作超40小时 超出部分按150%算加班工资
  单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比如物流公司驾驶员或是旅行社导游等,每天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个小时,但一周的累计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个小时,若超过了,就要算作是加班。 
  既然是加班,用人单位就得支付加班费,计算标准是,以员工本人工资标准的150%计算。
  不定时工作也应休息 
  有的用人单位,因为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不能实行朝九晚五的上下班时间,而是实行的有事就得上班,这样的工作制度,被视为不定时工作制。比如,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小车驾驶员等。
  “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的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应该与法定的每天8小时工作制基本相同。”市人保局在《通知》中强调,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员工,每周至少要有一天的休息时间。
  有的单位,因为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员工不上班则已,一工作就连续几天、几周,甚至几个月,并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称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按工作周期计算工时
  《通知》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实行轮班,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确保职工休息。
  经人保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一个工作周期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时,将视为延长工作,用人单位需按员工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
  比如,一个以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工作时间是以一周为一个计算周期,在这一周内,累计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的40个小时,超过的这部分,将按他每个月的标准工资,除以每月加班工资计算天数(21.75天或174小时),然后再乘上他多工作的时间。(文章来源:智通人才网)

案例二:每周工作超40小时要付加班费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工资等有关部门处理意见的通知》称,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主城区为680元。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企业必须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以前有一些企业实行结构性工资制度,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等,但个别企业的基础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当职工加班就以基础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样就剥削了职工的利益。今后,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同时,对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就高不就低。也就是说,假如企业在渝中区,而劳动者工作却在万州,其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应以渝中区的为标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每天实际工作时间和每月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83天。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超过36小时,超过将受到处罚。
  此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中班、夜班津贴由企业在内部分配办法中解决。(文章来源:2008-4-2  重庆商报)

案例三:每周工作超40小时需付加班费
  不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标准工时制,企业可不可以随意要求员工加班?湖北省日前出台新规,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作出明确规范,员工若在一定时期内工作超过总法定标准工时,企业仍需支付加班费。
  这项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可申报实行特殊工时制(分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应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40小时/周、2000小时/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办法》规定,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要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单位采取何种工作方式,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向全体劳动者公示批准文书,以便于监督。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说,非标准工时岗位劳动者的加班费、休假等问题,企业操作弹性较大,常引发劳资纠纷。这一办法规范了用人单位工时制度,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减少因工时制度引发的劳动争议。(文章来源:荆州新闻网)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