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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法院拒绝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单独立案

(2013-02-03 12:50:57)
标签:

邹旴旸

实习律师

立案

民主法治

文化

分类: 法治时评

小议法院拒绝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单独立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邹旴旸

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余耀辉

 

实习律师[1]、律师助理一直面临着生存及发展的双重严峻考验。很多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每月只是领着几百元至两千元左右之间的低薪,甚至有些实习律师没有工资,或律所要求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独立承担购买社保的费用,这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都足以击垮一个刚从大学毕业即投入律师行业的年轻人!

纵然如此,除了少数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因为熬不住而转行选择了公务员、企业法务等其他工作,但很多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仍一直在律师行业坚守着。我们的想法很简单,就是希望能够运用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体现个人价值,逐步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国家法治建设不断前进。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作为律师行业的后备人才,其生存和发展问题一直都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实习律师、律师助理,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机关、组织的关注、指导和帮助,亦需要与律师行业密切相关的法院、检察院对工作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最近出现了一件让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十分无奈、悲愤的事情。

2013年的步伐没迈开几步,很多律师助理在QQ群里[2]纷纷反映:广州部分法院不允许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单独立案。理由是法院内部有相关规定,最终也仅是将“内部规定”口头告知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并拒收材料,但未向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明示拒绝立案的书面通知或规定。

如今,越来越多的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对此问题的反映愈加强烈,并引发了很多同仁的讨论和思考。作为其中的一份子,作为有着独立思想的法律人,我们仅对此发表一些看法,希望大家共同关注和探讨。

一、法院“内部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法院“内部规定”是否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协的管理规定或政策精神相符?

关于第一个问题,某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给出了回应:新民诉法取消了公民代理,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不能单独立案,立案时必须有委托代理律师或当事人在场。对此,我们先看看新民诉法关于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201311日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上述规定的确限制了公民代理,但是限制公民代理是否就完全等于取消公民代理立案?试想,难道当事人就不能授权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到法院立案吗?如果有着当事人的授权书,某些法院能不能以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来拒绝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到法院立案?

实际上,法院一直以来都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工作非常支持。实习律师和普通的公民不一样,作为一份职业,是靠法律吃饭的。我们在律师事务所规范地、谨慎地做着法律工作,和公民代理有着本质的区别,我们亦不是新民诉法要限制和打击的对象!

退一万步讲,即使现在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都不符合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不能够被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那么,为什么未修改前的旧民诉法实施之时,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都能够作为诉讼代理人?

可以说,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的出台,其立法本意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限制公民代理,规范律师业市场秩序,而不是对实习律师作限制。但是,很多法院对该法条的错误理解,反而限制了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的正常工作,对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造成了严重影响,亦是对律师行业的严重打击。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也只是不允许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单独办理案件,不能以律师名义工作等等。但新民诉法出台后,难道是要对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办案错误性地进行扩大解释?还是部分法院本身根本就不同意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到法院单独立案?我们无法理解。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们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相关政策来看。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将“拒绝律师助理立案”看作是法院系统内部的一个新“规定”。

为了提高法院工作的办事效率及质量,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有权对与其工作相关的行为进行限制,在我们所能够寻找的法律依据中并没有与其产生相冲突(暂且让我们忘记“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限制即自由;在公法领域,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的法律原则吧!)。从这一点考虑,我们还可以理解法院关于拒绝律师助理单独立案的“内部规定”。

但对实习律师也如此规定,我们就无法理解了!部分法院的做法,明显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全国律师协会的管理规定或政策精神不相符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指导律师协会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行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行管理规则》的通知、《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切实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行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内容,我们都不难发现部分法院的“内部规定”严重违背了上述管理规定或政策精神,没有发挥司法机关在辅助培养律师后备人才中的积极作用。

实习律师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意义重大,不仅是律师协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而且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执法机关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辅助培养律师后备人才的重要体现!

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培养律师后备人才,也绝不仅仅是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的责任,与律师工作联系紧密的法院也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作为我们国家司法机关之一的法院,以审判工作为主要任务,以追求公平和正义为标准,理应积极帮助实习律师掌握最基本的执业技能,以便实习律师尽快成长为一名称职的执业律师,与法院一起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另外,法官与检察官、律师、法学家等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方密不可分,拥有着共同的事业追求、职业思维、知识体系,任何一方都有责任关心另一方后备人才的生存和发展。

部分法院将立案看得如此重要,甚至要求委托代理律师或当事人亲自前往办理。同样道理,实习律师也把立案作为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立案是实习律师启动案件的首要环节,是实习律师职业生涯的重要能力,是实习律师学会与法官沟通的最初窗口,是实习律师辅助指导律师办案的基本要求。培养实习律师单独立案的能力,对于实习律师顺利过渡到执业律师阶段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院又何故剥夺实习律师学习单独立案的机会?何故忍心看到将来的执业律师连立案都不懂?

再回过头来想想,法院“内部规定”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带来的危害何其深也!

实习律师还不是执业律师,严格意义上来说,法律上没有这个称谓,甚至禁止在正式文件上出现这样的称谓,根据目前规定至多称为“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则更是只能从事辅助性的工作。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不算,我们不禁疑问了,我们算不算法律人?为什么我们作为“准律师”,却得不到法院的丝毫认可和支持?

对于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而言,立案是律师职业生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必须认真参与的!当然,从客观上来讲:我们也并不是“不参与立案就不能办案”,立案只是一个完整的民事诉讼案件其中一个环节。对于我们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而言,要做的还有立案前的材料收集和整理、诉讼策略讨论、诉讼或非诉讼类法律文书的起草;立案后的案件跟进、对策讨论、资料收集、证据整理、庭审参与等等,这些也是办理一个民事案件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工作,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在这些环节中也能得到很好的执业技能锻炼。在法院不允许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单独立案的情况下,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如果想参与立案环节,亦可跟着委托代理律师去学习和体会。从以上看来,对于我们整个律师职业生涯来说,法院拒绝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立案的做法似乎不会给我们律师职业生涯造成太大的不良影响。

但是,我们可以预见到:越来越多的法院不允许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立案,也不允许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收、取材料,更不允许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出现在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所开具的所函等文书中,就不用再谈让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协助出庭。

如果是这样,不能做委托代理人的实习律师如何全面实习?律师助理如何在协办案件中积累更多实践经验?

难道实习律师、律师助理都要等到成为执业律师后才到法院学习如何立案?

难道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也不能通过律师事务所或当事人的授权后到法院立案?

难道这些都不足以影响律师后备人才的培养?实习律师的一年的实习经历还能算完美吗?

更具体地讲,部分法院“内部规定”所带来的危害远远不止以上所述!

一方面,执业律师聘请律师助理或律所培养实习律师的做法变得意义不大。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连基本的立案都不能单独完成,指导律师只能要求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写一些法律文书、整理案卷,要在指导律师或当事人的亲自陪同下才能去立案、交材料、出庭等等,那律师聘请律师助理的意义何在?很多当事人本身就是因为时间问题或根本就不想到法院去办事,才花钱聘请律师办事,如果还要要求当事人去法院陪同立案,这样的做法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律师在当事人心中的服务精神,有些当事人经过沟通可以答应亲自前往,有些当事人很有可能就会因为这个而另找律师。对于老律师而言,他们带助理的意愿原本就不大,如果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能够分担的工作量进一步减少,特别是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不能单独完成立案等这类的跑腿、耗时间的工作,将直接或间接导致老律师不愿意培养或招聘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让很多欲进入这一行业的人失去了更多机会,亦有可能令很多正在做律师助理的人失去饭碗。

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实习律师申请律师执业。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的相关规定,实习律师首先必须经过一年的实习期,结束实习期之后才有资格申请律师执业,考核的标准之一即是否完成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最新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的考核,考核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达到了本办法规定的实习期限;(二)是否完成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三)是否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四)实习期间是否认真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实习人员的任务。(五)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其中,实习律师要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难道可以少了立案环节?难道法院认为实习律师的培养过程中不需要掌握立案技巧?难道实习律师立个案件都要随时要求委托代理律师或当事人一起去?换句话说,实习律师提交的申请执业材料中必须要有协办几单民事诉讼案件的文书,比如授权委托书、所函、判决书等,上面要出现该实习律师的名字。如果实习律师不能再担任诉讼代理人,那么实习律师如何申请执业?

此外,从长远来看,如果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在做助理的阶段都没有协办过一个案件,没有自己立过一个案件,没有资格出庭,没有从头到尾跟过一个案件,将来成为执业律师之后怎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因此,某些法院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基础上就口头拒绝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单独立案的做法,实属缺乏合法依据、非人性化、不负责任!

我们不禁要思考: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路,究竟还有多远?

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在前期漫长的助理阶段本就已经非常难熬,现在还发觉自己历尽艰辛走到实习律师或者进入律师楼,反而落得如此尴尬的地位,未来对于我们来说更是一片茫然。

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方,为何部分法院要为难我们这些对国家法治建设仍抱有想法的“准律师”?

为何部分法院的“内部规定”不能多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现状多一点考虑?

为何我们这群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生存和发展不能得到相关部门更多的关注和帮助?

在此,纵然我们身单力薄,纵然我们人微言轻,我们也不得不鼓起勇气,团结一致,为那些正走在艰苦之路的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包括我们自己呐喊,我们衷心希望律师协会有所作为,真诚地希望律师协会发挥积极作用,和司法局进行有效沟通,由有关部门出面和法院就其“内部规定”展开协调工作。同时更希望法院可以出台一个正式文件,重点说明法院“内部规定”的法律依据!

此文献给默默关注、关心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生存及发展的各行各业的人们!不管将来法院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会如何限制,不管我们这群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是否真的不能再继续单独立案,我们也绝不抱怨!

我们依然热切希望贡献自我价值,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动而贡献更多力量!

我们依然渴望社会各界人士能够进一步关注、关心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生存及发展!

我们依然期待越来越多的人和我们一起努力,一起奋斗,一起促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

 

 

 

注:[1] 实习律师,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的人员,请允许笔者在此以法律行业中已熟知的“实习律师”相称。

[2]  QQ群,指广州律师助理群(群号232102355),该群由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邹旴旸创建,采取实名制的方式交流工作经验、心得体会及定期举办研讨活动。截至目前,该群将近300名律师助理,范围基本覆盖了广州各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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