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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2023-05-24 10:12:02)
标签:

医疗纠纷

分类: 公开

患方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及总则部分的相关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原告的患方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损害事实、医疗过错和存在因果关系四个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证明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患方向医疗机构主张权利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患者曾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并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均可以证明医患之间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存在。

 

证明存在损害后果

医疗损害赔偿系基于患者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是确定医疗机构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赔偿。如果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但并没有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任何损害的,则医疗机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证明医方存在过错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判定存在过错的依据有诊疗规范、法律、法规等。有些案件医方过错很明显,例如存在非法行医、注射青霉素时未进行皮试等。有些案件,医方过错并不明显,即便是临床医生,对于不同专业的诊疗行为也难以分辨。此时,通常需要借助专业的司法鉴定进行判断。

证明存在因果关系

想要医院承担责任,证明了医院有过错外,还需要证明医院的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即指是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具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重要的环节,同时也是最困难的证明事项。这一事项的证明,需要借助司法鉴定,由鉴定专家给出专业的意见。患方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以及预交鉴定费的方式完成该项证明。 

证明赔偿请求依据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除应证明其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因此受到损害后,还应就其赔偿请求承担举证责任。患方作为原告,应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各项赔偿请求的事实依据。如果患方未能就其赔偿请求提供充分的证据,则其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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