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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执业地点,是否可以承包相关科室?

(2023-05-09 11:26:10)
标签:

医疗纠纷

分类: 公开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8日,江永县中医院与欧玉仑签订了一份《中医院五官科责任管理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是:(一)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聘任欧玉仑为五官科主任,实行院委领导下的科主任负责制;(二)合同期间五官科每月上交江永县中医院管理费2000元,利润分配第一年按江永县中医院与五官科1:9分成,以后年度按3%的比例递增上交利润;(三)收费项目总计入科室开支的项目与比例;(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签订后,因欧玉仑的医师执业证无法变更至江永县中医院,刘科峰接替欧玉仑履行合同并在合同上签了名。2012年9月7日,刘科峰经原永州市卫生局批准,将执业地点从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变更至江永县中医院,并被江永县中医院聘任为五官科主任。2014年10月24日,原永州市卫生局到江永县中医院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江永县中医院将五官科出租给欧玉仑,遂进行立案调查。

一审法院: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四)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原永州市卫生局有对永州市范围内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权利。因原永州市卫生局职能由永州市卫计委行使,故永州市卫计委作为本案行政处罚主体适格,作为本案被告适格;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本案中,原告刘科峰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眼耳鼻咽喉专业,2012年9月7日经原永州市卫生局批准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至江永县中医院,并经江永县中医院聘任为五官科主任,刘科峰在江永县中医院从事医疗工作符合法律规定。江永县中医院五官科系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原永州市卫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为刘科峰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与事实不符,其依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二审法院:本案审查的焦点是上诉人永州市卫计委作出的《101号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原审被告永州市政府的复议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现具体分析如下:

一、上诉人永州市卫计委作出的《101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部分清楚。一是永州市卫计委对江永县中医院五官科是否存在共同非法承包的事实有待进一步查实。二是永州市卫计委认定被上诉人刘科峰的行为属于非法承包医院科室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一审判决认定“刘科峰变更执业地点,并经江永县中医院聘任为五官科主任,在江永县中医院五官科执业合法”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根据卫政法发[2004]224号《批复》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本案中,刘科峰的行为属非法承包医院科室的违法行为,从以下三方面可以认定:(一)主体为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第一,刘科峰承认自已并非江永县中医院在编在册人员;第二,根据卫生部卫政法发[2006]496号《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规定“不属于本医疗机构在册人员,或者与本医疗机构之间未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应认定为非本医疗机构的人员”,本案中刘科峰虽经批准将执业地点变更至江永县中医院,但亦非江永县中医院依法聘请的工作人员,本案中并无江永县中医院依法聘请刘科峰为江永县中医院五官科主任的证据。故刘科峰应认定为非江永县中医院人员。(二)内容为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江永县中医院与刘科峰签订的《中医院五官科责任管理合同》,表面上虽没有出租、承包的字眼,但从该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明显为出租、承包的性质,并非江永县中医院对内部科室、内部工作人员的责任制管理。具体表现在:该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上交管理费、信誉风险金,收入、开支计入方式,所得利润分成,江永县中医院提供门诊诊室、病房及五官科有关的执业许可证,刘科峰等非江永县中医院工作人员以江永县中医院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等等。(三)客观上扰乱了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江永县中医院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该院与刘科峰签订合同以营利为目的,刘科峰等非江永县中医院工作人员以江永县中医院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明显存在医疗安全隐患和损害广大群众利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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