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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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因发高烧去医院检查,经确诊是肺炎,需要注射青霉素。护士按规定给韩某做了过敏皮试后不久,韩某出现呼吸困难等异常反应。医院见状立即进行急救,但抢救无效,韩某死亡。韩某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而医院辩称韩某因青霉素皮试过敏而导致死亡,是医学上非常罕见的现象,对此医院不存在过失,应为医疗意外而非医疗事故,故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韩某的家属很纳闷:人都死在医院里了,“事故”和“意外”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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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是有区别的。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过失行为。而医疗意外则是指由于患者的特殊体质或者异常病情而发生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对于此后果,医院方不能预见,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医院对韩某的诊断、治疗及用药都是正确的,护士为韩某做皮试也按正常的规程操作,因此医院不存在过失。韩某的死亡是由于其体内机能的原因产生了高度过敏的反应,而且医院也履行了及时救治的义务,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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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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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意外不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或过失导致的,而是由于患者特殊情况导致的,医院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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