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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医疗机构有保密义务吗?

(2020-08-20 10:32:33)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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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医疗机构有保密义务吗?

案例实录

柳某是某话剧团青年演员,正处于事业的上升期,其健康向上的形象也深受大众欢迎。但是,2014年,某娱乐报刊报道,柳某在上大学期间做过脸部整容手术,包括隆鼻、割双眼皮、下巴抽脂,真可谓是标准的“人造美女”,并刊登了柳某整形前的照片。此报道一出,即引起了轩然大波,很多诋毁、谩骂、嘲讽的语言随之而来,柳某的演艺事业受到了很大影响。后来柳某得知,是为她做整形的美容机构收受了该娱乐报刊的贿赂,将其信息卖给了娱乐报刊。于是,柳某以泄露他人隐私为由,将美容机构告上法庭。那么,美容医疗机构是否有义务为就医者保密呢?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柳某作为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都会引发社会关注,这种关注也直接影响柳某的事业发展。娱乐报刊报道了柳某的整形信息,必然会给其带来很大困扰,而造成这一困扰的原因,是美容医疗机构向娱乐报刊披露了柳某整容的信息。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柳某整形的信息资料属于个人隐私,美容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这一信息资料进行保护,在未经柳某同意的前提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其病历资料。所以,美容医疗机构为就医者保密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该义务的,应承担对就医者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温馨提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如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患者不愿他人知道的隐情等。医师应为其保守秘密,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当事人的病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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