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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美容受伤害,如何在诉讼前取证?

(2020-08-17 15:51:49)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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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美容受伤害,如何在诉讼前取证?

案例实录

方某在某医疗美容机构做隆胸手术,但手术失败,导致方某必须全天穿着束身衣来固定胸部,并且经常产生痛感。这一事件给方某带来极大痛苦,生活完全被打乱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医疗美容机构赔偿其各项损失,但又怕没有证据,导致败诉。那么,方某在提起诉讼前该如何取证呢?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方某在诉讼前应注意搜集以下证据:(1)挂号单、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处方、医疗费发票、化验单、医学影像资料等,以证明自己与医院存在医疗服务关系。方某与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当要求院方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并要求复印一份病历,以防止美容机构篡改、毁坏病历资料;(2)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以证明医疗行为损害事实的发生;(3)可以围绕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事项收集相应的证据。

那么,如何准备病历资料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温馨提示

病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第六章 医疗美容纠纷保管相关资料。在诉讼中,病历是重要的证明。对于医疗机构,病历可以证明其医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操作常规等,进而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对于患者,病历是其在医院接受检查、治疗、护理的记录,可以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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