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输血感染艾滋病,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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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输血感染艾滋病,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实录
2011年3月14日,孙某到某县医院分娩。分娩过程中,因胎盘滞留,导致失血性休克。医院临时找来5个卖血者为孙某提供了900毫升血液。2014年,孙某开始间断发热,并伴有浑身乏力、全身疱疹、皮炎等症状,后去某大型医院住院治疗,被检测出艾滋病毒、丙肝双重感染,且艾滋病已进入发病期。后经调查,证实为孙某在分娩时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孙某痛不欲生。那么,她的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孙某的损害应当由她分娩时所住的县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在分娩手术中被输入900毫升血液,几年后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毒,并已到发病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本案中,县医院本身亦是血液提供机构,其在为孙某输血时,没有依规范对采血者进行检查,因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温馨提示
采血机构应当对自己提供的血液进行严格把关,如果采血机构向医疗机构提供不合格血液,给输血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患者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从便利维权的角度考虑,选择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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