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资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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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资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应如何处理?
案例实录
柳某患有哮喘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一天,值班护士私自外出,回来后发现柳某脸色发紫已经昏迷,医院赶紧急救,但柳某由于被痰堵住气管时间太长,已造成脑死亡。柳某的家人向市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市卫生局立即将该申请移交给市医学会,并发函给医院,要求医院提交相关材料。但医院一直拒绝不理,医学会最终只得终止鉴定。那么,对于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医院拒绝提供医疗事故鉴定所需的材料,导致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不能进行,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行政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医学会对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进行鉴定,医院将对结果承担责任。对此,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
医疗机构作为医疗纠纷的当事人之一,对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对医学会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更不能提供虚假材料,否则将承担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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