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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专家是否应保护患者隐私?

(2020-08-04 09:40:07)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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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专家是否应保护患者隐私?

案例实录

小丽因未婚同居而意外怀孕,便去医院做人流手术。不幸的是,小丽因术后感染,导致今后怀孕困难。小丽与该医院因此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向卫生行政机构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负责的医学会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了专家鉴定组成员。那么,鉴定专家在看到小丽的病历资料后是否应保护其隐私呢?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本案中,不管是做流产手术还是手术后生育功能受到影响,都是小丽的隐私。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因为鉴定工作知悉患者的隐私,理应负有保护其隐私的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


温馨提示

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专家鉴定组通过审查资料知悉患者的隐私,应当按照规定保密,不能随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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