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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擅自采用昂贵的治疗方案致人财产损失,构成医疗事故吗?

(2020-07-27 10:40:46)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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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擅自采用昂贵的治疗方案致人财产损失,构成医疗事故吗?

案例实录

2014年8月10日,杜女士因恶心、呕吐、头晕等不适症状到北京某医院治疗。当天,医生给她做了颈椎核磁共振检查,并进行12了其他诊治。一周后,该医生根据检查结果,在使用麻醉药物利多卡因后,为她进行了颈椎部位的神经阻滞治疗,治疗费用为2万元。但治疗后,杜女士的病情不但未见好转,反而加重了。10天后,杜女士再次来到医院就诊。医生认定其患有颈、腰椎间盘病变,没有跟她商量就使用最昂贵的治疗方案对其进行再一次的腰椎部位神经阻滞治疗,治疗费用5万元,而一般的颈椎部位的神经阻滞治疗费仅为1万元左右。那么,医院可以不与患者商量就使用最昂贵的治疗方案吗?医院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医院不可以不与患者商量就使用最昂贵的治疗方案。医院使用最昂贵的治疗方案,导致病人财产损失,不是医疗事故。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案中,医疗使用昂贵的治疗方案,虽然导致杜女士财产损失,但并未构成身体损害,故不构成医疗事故。然而,对于杜女士的财产损失,医院应予赔偿。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温馨提示

过度医疗是一种发生在医疗过程中的特殊民事侵权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以获取一定经济利益为目,违法实施不必要的诊疗而造成患者明显人身、财产损害。这种情况下,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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