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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内障术后休克脑损伤二级伤残

(2020-07-13 08:59:18)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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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内障术后休克 脑损伤二级伤残

导读

白内障手术是老年人眼疾治疗中最常见的手术,手术费用不过两三千,住院时间也很短。然而本案例的这个老年患者却在白内障手术后第三天变成了植物人。两年多过去了,患者还躺在医院不能开口说话。

诊疗概况

患者,男,73岁。2010年年底,患者因右眼视物模糊加重到某医院住院,诊断为:右眼老年性白内障。在行术前常规检查时,患者拒绝(医生在术前知情同意书上注明:患者1个月前曾在我科行手术治疗,拒绝再次行各项术前检查),次日下午行右眼ECCE加人工晶体植入术(IOL),术后予头孢唑林钠、地塞米松、核黄素等抗感染治疗。患方反映患者每天输液后均出现身体发热、发烫、发痒、发红的过敏反应,医护人员未予处置。术后第三天上午输液时,患者感觉不舒服,十几分钟后患者突发意识丧失、面色紫绀、呼之不应,即予抢救,并急告心内、急诊科室协同抢救。心电监护示:心室颤动。给予电除颤,急诊电解质报告示:钾2.3mmol/L。当患者生命体征平稳后转送上级医院ICU病房进一步治疗,后又转外地某医院行康复治疗。

鉴定结论

首次鉴定:

该患者为老年男性,有低血钾症(2.3mmol/L),外院心脏彩超提示:左心室舒张功能减退,其突发心脏骤停(室颤)的原因考虑与低血钾有关,其低血钾的发生可能与术前、术后应用甘露醇或地塞米松有关(但患者在术前术后有应用这两种药物的指征,且其剂量、使用方法均未违反诊疗规范),也与患者本身体质及对药物反应的特殊性有一定的关系。低血钾致该患者多次发生室颤,脑缺氧时间过长,是造成目前严重脑损伤状态的主要原因,但当患者发生病情变化时医方抢救不够及时有效,这与目前后果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人身损害程度为二级甲等。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再次鉴定:

患方因不服初级鉴定结论,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某医学会再次行医疗损害鉴定

本例患者系右眼白内障,医方术前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手术操作未见违规,术后用药的选择、剂量及使用方法等未违反诊疗常规。

医方在对本病例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对老年患者的全身评估不全面,术前、术后均未做电解质检查,致患者的低血钾未能及时发现和治疗,直至发生室颤时才检查电解质,违反了诊疗常规,存在医疗过错。低血钾继发多次室颤,导致患者脑缺氧时间过长,致脑功能受损(缺血缺氧性脑病)的严重后遗症,这与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患者目前严重脑损伤状态的主要原因。

本例患者突发心室颤动的直接原因为低血钾,患者为老年男性,对缺钾的耐受性较低,也是诱发心室颤动的原因之一。

鉴定结论: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本病例的损害后果为二级甲等(二级伤残)。

医疗事故律师思考

1.术前检查是否要做电解质检查?是否需要考虑低血钾症?术前患者拒绝检查,医生该怎么应对?患者拒绝检查的后果责任该由谁承担?假如术前检查发现低血钾,结局又是否会改变?

2.术后在抗感染治疗连续使用地塞米松时,医生应该考虑是否会引起低血钾症。

3.术后输液抗感染治疗时,患者发生过敏性症状是否要进一步检查,是否该请兄弟科室会诊,药物过敏性反应与低血钾症有何关联……这些问题都不能掉以轻心。但涉事医生对患者的过敏性反应未予以重视,在病历上一个字都没有体现。

4.两次鉴定,从次要责任到主要责任,性质完全不一样,哪一份鉴定才是公平公正的?医患双方都享有公平公正的权利。责任从次要到主要跨度之大让人难以接受,本人由此想到在责任鉴定级别上是否需要设置介于次要与主要之间的责任级别。这值得我们医疗事故律师思考,也值得法学界人士医疗事故律师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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