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成立医生赔款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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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成立 医生赔款又获刑
导读
一村民因感冒咳嗽去村卫生室诊治,医生在未对患者进行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即予以输液治疗。患者在输液时突发呼吸、心跳骤停,送上级医院抢救后成为植物人,3个多月后死亡。医生在赔偿60余万元后被判刑9个月。这是该省近年首个医生以医疗事故罪获刑的案子。
诊疗概况
2013年5月8日,65岁的农民叶某因感冒咳嗽两天去村卫生室诊治,医生询问患者病情后认为这是常见的感冒,没什么大碍。于是在未记载病历,也未做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检查的情况下,医生给叶某予林可霉素针1.8g加入5%葡萄糖250ml、盐酸氨溴索针15mg加入0.9%氯化钠250ml静滴治疗。第三天,叶某再次到该卫生室输液治疗。在输注盐酸氨溴索针时,患者突然呼吸、心跳骤停。医生觉得病情极为严重,未进行心肺复苏等抢救,就直接送上级医院抢救。虽经上级医院抢救治疗后,病人生命体征转为平稳,但心肺复苏后缺血缺氧性脑病非常严重。为求进一步治疗,患者转至外地医院,在3个多月的治疗中,患者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其间,村卫生室医生一直在医院照料患者。由于康复希望渺茫,家属放弃治疗回家,患者于8月31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鉴定结论
1.医生在患者就诊时未行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最基本的常规检查,也未见心肺听诊记载,违反了诊疗常规,而且病历书写不符合要求。
2.林可霉素针1.8g加入5%葡萄糖250ml中静滴,浓度过高,且输液过快(约1小时),易产生心跳骤停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3.患者发生呼吸心跳骤停后,医生未能冷静判断、处理,未行现场心肺复苏等抢救治疗,致使患者失去了最佳抢救时机,存在医疗过失。此过失与患者心跳骤停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植物生存状态有直接因果关系。患者在呼吸心跳骤停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救治十分困难,最终死亡难以避免。
4.因未行尸检,患者确切的死因无法明确。根据现有的资料分析,患者在医方未按规范使用药物治疗的过程中,因呼吸道感染,出现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导致呼吸、心跳骤停,其后又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死亡。医生在医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其医疗过失与患者呼吸、心跳骤停后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存在因果关系。
该病例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民事赔偿
医患双方就医疗损害赔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由医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人民币60余万元。
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后,医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医生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鉴于当事医生案发后主动自首,且在被害人治疗期间积极帮助照顾、护理被害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悔罪表现明显,认罪态度良好,给予从轻处罚。一审以医疗事故罪判处该医生有期徒刑9个月。
医疗事故律师思考
从医生的角度来看:一位年轻的医生从此消失在医务人员的队伍中。该医生时年36岁,风华正茂,父母好不容易送他上大学,医学本科毕业后成为一名真正的医务工作者。虽然他只是一位乡村卫生室的医生,但他所从事的职业同样平凡而伟大。一失足成千古恨!从医疗机构的功能来看:在本案中,某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固然无可厚非,但乡村医生有其独特的行医方式,如为方便群众,可以直接诊疗,可以赊欠医疗费,可以不记病历,甚至也有不经检查直接治疗的……说到底,它就是方便门诊。毕竟村卫生室属于最基层的医疗机构,它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也只能是基本医疗服务,它不可能具备综合医院的急救抢救能力。可是出了事故,经专家一鉴定,什么都是问题,什么都是责任,这对长期坚守在农村最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生来说,确实有点不公平。就本案来说,涉案医生以医疗事故罪获刑让人觉得法律的无情;同时也暴露出中国医疗体系的不健全和相关法律体系的缺失。
医疗事故犯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医疗责任事故发生,致使患者死亡或严重人身损害,其行为和后果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规定的构成要件,给予当事医务人员以拘役到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医疗事故罪属于事故性犯罪,主要考虑这类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因此,注重事故的危害程度是对医疗事故罪量刑的首要原则。医疗事故罪侵害的是国家卫生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因此,事故的危害程度主要从三方面考虑:第一,医务人员不负责任的程度;第二,犯罪的具体情节,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具体过程;第三,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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