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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患者在医疗机构内财物丢失,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承担上,当第三人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时,由该第三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而承担责任。当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导致受害人遭受侵害时,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未能履行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首先由直接实施侵权的第三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只有当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该第三人没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来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医院作为最常见的医疗机构之一,医院当中对外开放、公众可以到达的门诊住院_区域,都属于公共场所,医院的管理人应当对其中的患者及其亲属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机构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患者尤其是需奏住院治疗的患者的人身和财产在诊疗期间都置于医疗机构的经营场所之中,而且医疗机构的营业场所是针对不特定第三人开放的。所以,医疗机构作为一种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患者、患者前来探访的亲友及其他人都负有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
住院期间患者在医疗机构内财物丢失的,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完全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加之患者对个人的财产保护和看管存在过失,比如将自己的财务放置在门诊室外的候诊座位上,自己属于对财务的管理,导致第三人有机可乘,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完全没有任何过错时,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医院在保护患者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上,也存在一定的纰漏,比如患者在住院的非探视期间,由于医院的管理疏忽,第三人溜进病区对患者财物进行盗窃,医护人员也未尽到盘问和审查的义务,此时医疗机构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损害应当先由第三人对患者进行赔偿,如果无法确定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无清偿能力时,医疗机构则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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