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种单位的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损害,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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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行为从定义上其依然属于医疗行为的范畴,而适用的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也依然属于法律上医疗产品的范畴,所以预防接种虽然是一种特殊的医疗行为,但是由此引发的纠纷一样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制,其医疗产品(疫苗)也受到《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如果在预防接种过程中,接种单位存在医疗过错,或接种行为不符合规范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
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出现上述情况时,医疗事故律师认为患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追究接种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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