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是否可以配置、使用医院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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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否可以配置、使用医院制剂?
患者人院就诊,医院可能会推荐自制医院制剂,针对这类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药品管理法》规定,此类制剂需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同时,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该类制剂必须根据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凭医生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但是,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进行销售。
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配置、使用自行配置的制剂的,除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给患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律师发现在现实中,医疗机构自制的药剂,尤其是中药类药物,存在监管无统一标准的现实问题,而一旦因使用自制药剂不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作为药剂的制作、保管、管理方的医疗机构势必将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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