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紧急输血的情况下,未进行血型检查导致溶血及应,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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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紧急输血的情况下,未进行血型检查导致溶血及应,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医疗机构实施诊疗行为时应严格遵循医学技术操作规范,违反医学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构成医疗过错,并对患者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医疗机构在输血时应依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15条、17条的相关规定,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正确无误时才可进行交叉配血。但对rh(d)血型的检查在为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可免除。
此外,交叉配血不合时,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必须进行抗体筛选试验。
以上要求是具体的诊疗护理规范,医疗机构在进行输血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如果医疗机构为患者紧急输血前,未进行血型简称导致溶血反应,构成医疗过错的,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因输血引起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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