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该为患者隐私保密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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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该为患者隐私保密的内容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的权利。《母婴保健法》第34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患者享有的隐私权,主要是指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患者不为愿被他人知悉的,包括疾病情况、身体之隐秘部位及其他与患者的个人医疗资讯,有不被他人了解、观看、拍摄、公开、泄露、以及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患者的隐私权所涉及的隐私利益主要者的病情情报和身体信息两大部分,而病情报告包括既往病史和当前病情情报两部分。
医疗事故律师认为患者的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医疗隐私信息支配权。也就是说,患者有权利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的医疗信息是否可以被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他久利用。例如,患者的病例比较典型,患者可以决定是否授权给主生进行教学实践观摩或经研究后进行学术发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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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隐私信息保密权。患者享有对自己的身体的隐秘权,严格医疗目的限制之外,不被触摸、观看、拍照、录像,并要求机构及医务人员保守身体信息秘密的权利。另外,患者享有对自病信息资料不被公开、传播、泄漏的权利。
医疗隐私信息维护权。患者享有在医疗隐私信息受到侵害由行制止纖,以及获得各种救細5以维护医疗隐私不被继续侵害的权利。
此外,与患者医疗隐私权相对应的,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密义务,即患者有权要求知悉其医疗信息的相关医疗机构及医务保守其隐私,如果违反该保密义务,泄露或公开患者隐私,造成的,患者#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隐私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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