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患者的隐私权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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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患者的隐私权的界限?
所谓患者的隐私权,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i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夕来侵犯的权利。这种隐私权的内容除了患者的病情之外还包括患者名就诊过程中只向医师公开的、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其他缺陷或隐情。
一般来说,患者的个人情况在通常情况1都属于必须加以保护的私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向无关者公开我国法律并没有专门关于患者隐私的明确规定,但是在一些部门法律或者规章条例中散见一些专门的规定。根据《关于对艾滋病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的规定,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抗体阳性结果的标本将尽快送确认实验室。确认前不得通知受检者,确认报告属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名誉权解释》)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受到损害,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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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出台的《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得受任何歧视,依法享有公民应有的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不能剥夺其子女人托、人学、就业的权利,不能将病人的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做公布和传播。另外如上海市对精神疾病作了比较翔实的规定,《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24条规定,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精神疾病患者有关的视听资料。因学术交流等需要在一定场合公开精神疾病患者的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够识别该精神疾病患者身份的资料。
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保护患者的隐私是我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一以贯之、始终坚持的原则,体现了对患者隐私的尊重和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保护患者隐私这一义务的重视。
医疗事故律师认为隐私在这里被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与患者的诊治活动紧密相关的信息内容,另一部分是患者作为自然人本来所具有的。而患者的隐私权调整和保护的范围是特定的,是指那些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信息和内容,而不包括患者作为自然人本来所具有的。患者的隐私权应当基于患者本身这一特定身份,也正因为此患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才作为医疗伦理损害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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