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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资料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2020-06-15 11:16:21)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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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资料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6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侵责任法》第58条第2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

司法解释第6条第1款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病历料的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同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等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化了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2项规定的病历资料的范围。病历资料专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作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旁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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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第6条第2款细化了《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2项关于隐匿、拒绝提供病历过错推定的情况,实践中绝大部分病历都保存在医疗机构,患者对于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2项规定的医疗机构疼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举证非常困难,规定医疗1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病历资料,即可依照侵权责任法的3推定其有过错,当然医疗机构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情2外。对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范围作出了与纠纷有关的限定,这1要法院对病历资料的关联性作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确定隐匿提供的病历资料是否与医疗损害责任有关,才能适用过错推定。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严格要求医疗机构妥善保管患者病不得毁损、遗弃、非法处理患者的病历材料,对于患者检查单据;诊疗票据应当及时分类保管,属于患者应当保管的材料,应当及时交给患者领取,或者暂时予以保管。属于医院保管的,应当及时归人病历。病历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如果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广州医疗事故律师认为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提供病历资料应当是因医疗机构主观上的过错造成,而非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如因地震或非医疗机构过错导致的火灾,致使医疗机构保管的病历灭失无法提供的,则不能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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