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医疗机构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标签: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律师 |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730/1564472021804931.jpg
如何确定医疗机构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即(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与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之时已经考虑到了双方过错程度、侵权后果和责任比例的问题,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无需再依据责任比例由双方负担,因为该损失是被侵权人身的精神伤害,在法理上也不应当出现由受害人本人承担自己的精神损害的情况。
具体而言,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可以从两方面来看。首先,从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灌受害人不应分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是针对侵权人的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的心理和肉体上的无形痛苦(这种无形痛苦无法用金钱客观衡量)而责令侵权人支付一定赔偿金的方式来缓或消除被侵害人的精神痛苦,平复其内心的创伤,惩罚侵权人,以达防止侵权行为、稳定社会秩序之目的。可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无法金钱来衡量,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只是借赔偿金钱的形式,对受害起一定的补偿和抚慰作用以及对侵权人起一定的制裁作用。既然精神害齒偿金是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给予一定的补偿和抚慰,该精神损害不应当由受害人来分担。其次,精神损害赔偿金由审判人员根据案情确定,没有必要由受害人分担。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并具有个体差异性,决定了很难以单一标准直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为此,法律法规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具体计算标准方面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完全由法院、审判人员根据案情予以确定。如果受害人对自己的损害负有责任,审判人员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应予考虑该因素后确定具体数额,可减少赔偿数额,故没有必要由受害人分担。
因此,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后,医疗机构不再依照医疗过错程度按比例支付,而应单独计算并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