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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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赔偿范围?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当实行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标准,不得单独适用特殊的标准,尤其是不得借口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而减少赔偿责任。医疗纠纷律师认为赔偿范围包括:
(1)医疗费损失。受害人的人体遭受损害,最主要的损失就是为治疗人身损害而支付的金钱损失。
(2)误工费损失。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行的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
(3)住院伙食费和营养费损失。人身遭受损害以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要增加伙食费上的支出,有些特别的人身损害,还要增加必要的营养,因此要增加营养费的支出。
(4)护理费损失。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如果行动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的,就要增加护理费的支出。
(5)交通费损失。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需转院治疗的,要支出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即使是没有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在受到伤害以后到医院进行治疗,也会有一定数量的交通费支出。
(6)住宿费损失。受害人在转院治疗中,以及护理人员在护理中,如果需要住宿,则要支付住宿费。
(7)造成残疾的收人损失。由于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残疾,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会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
(8)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造成残疾,为了生活的需要,有些需要配置残疾用具。例如,伤害四肢造成残疾的,需要配置假肢;造成腿部残疾的,需要配置轮椅、拐杖等。
(9)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残疾,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减少工资收人,除了对自己的生活造成损害以外,还会给以前抚养的人的生活造成损害,使其丧失扶养费的来源。
(10)丧葬费的损失。受害人死亡以后,需要支出丧葬费,为寿衣、火化、琪葬、棺椁等支出的费用,为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11)死亡赔偿金,受害人死亡的其生命利益造成了损失。
(12)精神痛苦和身体疼痛损害。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疼痛。这种精神损害的程度取决于侵害健康权所造成损害的程度,伤害越严重者,其精神损害的程度越重,伤害越轻者,其精神损害的程度越轻。侵害生命权,死者的近亲属因为丧失亲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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