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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询的,鉴定意见能作为定案依据吗?

(2020-05-28 10:06:55)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730/1564454459833104.jpg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询的,鉴定意见能作为定案依据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3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开庭;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无前款规定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医疗纠纷律师认为任何证据不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意见也不例外。鉴定人出庭作证是质证鉴定意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前提。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为了便于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同时为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供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出庭陈述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的具体程序,鉴定意见的理论依据和标准等;二是接受询问。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延伸,能够辨明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为维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法庭应当对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予以保障。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未组织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或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意见即以鉴定意见认定案件事实的,应认定质证过程违反法律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患方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但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亦未书面答复患者的质询意见的,不仅会损害患者的诉讼权利,也会导致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即鉴定意见的质证过程存在瑕疵,对案件处理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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