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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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5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当事人共同?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
司法解释对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采取了比较保守的做法。是自行委托鉴定对于诉前解决医疗纠纷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方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仅在另一方当事人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鉴定意见直接予以采信。一方当事人认可的鉴定意见仍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情况将单方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此时,对方可以提出理由和据推翻该鉴定意见。医疗纠纷律师认为需要注意的是,对方的“不认可”会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自行鉴定的反驳,必须提供证据。反驳的证据应当围绕鉴定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来进行证明。只要能证明自行鉴定的结论在上述某个方面存在疑点,具有不可采性,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鉴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共同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形,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原则,对此应予准许。而且鼓励双方当事人诉前共同委托鉴定,在价值导向上也有利于通过诉前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并予以质证。在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然应当采信该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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