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过度检査的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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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过度检査的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过度检查致人损害的,患者可依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赔偿损失为主损失赔偿的标准和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亦可遵照执行
过度检査的赔偿,应当将因过度检査增加的患者的经济负担因过度检查行为给患者造成的额外的人身损害与原发疾病以及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相区别具体而言,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过度检查没有造成新的人身伤害,或过度检査和新的人身伤害的形成没有因果关系,只是医疗费用不合理增加此时,应先确定在正常情况下治疗此种疾病所应采取的措施,包括检查和手术等,然后核定大致的医疗费用没有其他合理理由,明显超出这一标准的部分,可以认定为不合理费用,应予赔偿
过度检查造成了新的人身伤害的,包括产生新的疾病,原有病情恶化甚至死亡此时应首先明确新的人身伤害的产生和和过度检查有没有因果关系,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和相当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那么因新的人身伤害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衍生疾病治疗费用等均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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