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拒绝检查或治疗导致治疗时机延误造戚损害,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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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拒绝检查或治疗导致治疗时机延误造戚损害,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因患者享有医疗服务知情权,一切医疗活动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较其他行业更为严逢的注意义务故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無答咨询如因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未能履行适当的告知说明义务:致使k者及患者家属对病情的严重性或治疗措施的后果产生错误认识最终造成延误治疗后果,则应认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情形,一般包括两种类型:
(1)患者主观上故意不配合的情形虽然实践中这一情形相对较少,但在近年来“医闹”问题不断出现的情况下,故意不配合的情形也有多发现象
(2)存在过失这种情况较为常见,比如不遵医嘱错误用药错误饮食甚至饮酒等情形导致病症加重甚至出现并发症等的情形,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律师认为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患者囿于其医疗知识水平的局限而对医疗机构采取的诊疗措施难以建立正确的理解,从而导致其不遵医嘱错误用药等与诊疗措施不相配合的现象,是否属于患者一方不配合诊疗的行为问题,通常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向患者一方履行了相应的告知说明义务或者存在其他过错情形若医务人员已经尽到相应义务,患者的损害是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的行为所致,则医疗机构对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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