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转诊转院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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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转诊转院的法律性质?
转诊,又称转医或转院,是指医疗预防机构根据本单位内患者的病情需要,将其转到另外的医疗预防机构继续诊疗或处理的一种医疗活动转诊是医疗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转诊行为是一系列医疗行戈的总和,属于医疗行为的范畴转诊应当与一般医疗行为一样,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规制,并依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然而,转诊行为又与一般医疗行为不同,由于它将改变治疗的个体治疗的客观条件,并且产生必要的时间和费用,所以应当属于一种“特殊的医疗行为”或者“特殊的治疗方式”因此,相较于一般免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在转诊过程中需要承担更为严格的“转诊义务”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对于医务人员在转医中的注意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前者是指医务人员对本领域之外或本J能力之外的患者有作出转医说明之义务,即应向患者说明建议转医原因和必要性;后者是指当患者需要转医,而病情危重无法自行赶至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将患者安全快速转运到它医院此外,医务人员还有其他注意义务,如对病情急危的患者进行必要的诊治,对于不愿转医或者没有条件转医的患者继续为其诊治不得因患者未转医就降低对患者诊疗中的注意义务等等对多发性复合性损伤的病人或多系统跨学科疾病的患者,常常需要根据患者请况做出转医说明实践中,转医说明可能包括邀请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具有处置能力的医务人员进行会诊或共同参与治疗。
在处理因转诊行为导致的患者损害纠纷中,一方面要适用一般的医学常识诊疗护理规范等标准衡量转诊过错,另一方面也要对医疗机构特殊的转诊义务进行分析,看其是否履行了转诊行为的特殊法律义务,另外还要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免责或减责事由,综合认定医疗机构转诊时的法律责任
根据《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转院转科制度,医疗事故律师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人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各省市自治区级医院病员(包括门诊病员)需转外地医院治疗时,应由所在医院科主任提出,经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同意,报请省市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办理手续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病人,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人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人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病员转科须经转人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人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人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和营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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