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时,医疗纠纷可立哪些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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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医疗纠纷可立哪些案由?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没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一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巳失效)中,曾经只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这个案由
后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已失效)的规定,将医疗损害纠纷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和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两大类《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概念也已经被医疗损害责任所取代,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与医疗纠纷直接相关的两个三级案由,分别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在“侵权责任纠纷”这一第二级案由项下增加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一三级案由,又在该案由下设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两个子案由
医疗伦理损害侵害患者人身权利名誉权隐私权的,可以按照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或一般人格权纠纷的案由进行起诉;属于医疗产品侵权的可以按照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由;至于一些其他的涉及医院与患者方面的纠纷,比如安全保障义务,一般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案由,需要代理医疗律师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在诉讼时为当事人选择适用不同的诉讼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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