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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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条规定:“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司法解释明确了不同案由的案件的适用情形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上承认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并且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采取的是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具体而言,侵权人的行为造成损害,既构成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时,产生的是两个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说是两个民事赔偿责任(违约赔偿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产生两种请求权的竞合在代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在代理原告一方提起诉讼前,应当明确选择行使哪一个请求权或追究对方何种责任因为人民法院在立案时,要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如原告起诉被告追究违约责任,则案由就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如果追究的是侵权责任,案由就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在代理原告起诉后,认为原来选择的请求权不利于原告一方或不合适,也可以'变更其原先选择的请求权,但必须要在一审开庭前变更同时,一旦k定行使某个请求权后,就不能再行使另一个请求权即便被选择的请求权最终未能实现,也不能通过行使另一个请求权再行提起诉讼或上诉
如果代理患方,在有些情况下,只能提起侵权之诉而不能提起违约之诉例如在强制医疗过程之中,医方的医疗过失导致患者损害,
在另一些情况下患方只能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不能提起侵权之诉
(4)如果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则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和《医疗损害责任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侵权类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能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有的医疗律师可能遇到过这类的案件:在医方产前检查疏失导致缺陷婴儿出生的,患方要求医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其应当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虽有不同的意见,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医方在进行产前医学检查过程中,由于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导致检查结果失实,致使患方生育缺陷婴儿,额外增加抚育护理以及治疗费用,蒙受纯粹财产损失,构成加害给付,医方应当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患方以侵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的,因为纯财产上的损失,现行法律没有相应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故侵权之诉不能成立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就此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其以正确的案由起诉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当事人作为合同对价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额外增加的抚育抚养护理费等纯粹财产的损失,但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应当根据其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合理性予以限制,并应当考虑损益相抵过错相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