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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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之一,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这种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医疗技术过失的要件,即违背当时医疗水平的疏忽和懈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因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代理案件过程中,医疗律师认为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以具备医疗过失为构成前提,没有医疗过失,就不存在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过失应当是医疗技术过失,而不是医疗伦理过失医疗技术过失是以当时的医疗水平所确定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所应当承担的高度注意义务为标准,是违反医学科学上或者技术上应尽的高度注意义务的疏忽或者懈怠代理患者一方提交证据时,除了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要件的成立,还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有医疗技术过失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出现《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情况,且患者提供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时,才可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有医疗技术过失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损害事实仅指人身损害事实,即便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也应当建立在医疗技术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前提下,这与医疗伦损害责任的损害后果不同在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构成中,损害事实只包括受害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不包括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只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受害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的损害,才能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