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标签: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律师 |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716/1563268610227050.jpg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4年5月1日施行,《解释》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在赔偿方面提高了赔偿标准、延长了赔偿期限、增加了抽象损失的赔偿项目。但根据《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精神,《解释》不适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解释》内容并未明确涉及医疗事故的赔偿,因而其效力不涉及医疗事故的处理。《解释》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在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并未涉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医疗事故赔偿仍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医疗纠纷确实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十分关注。200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接受记者提问时指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同时该负责人明确表示,医疗事故赔偿不适用《解释》,因此在处理医疗事故的司法实践中,不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3)从法律角度看,医疗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而二者之间,后者居多。假如患方不以医疗事故为诉因,而以人身损害侵权为由起诉时,法院即可适用此《解释》。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不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各种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
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在《在侵权责任法》颁布施行前,确定赔偿范围和计算赔偿标准时,在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的情况下,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