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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有哪些构成要件

(2020-04-04 16: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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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有哪些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律师认为认为,构成医疗事故赔偿的责任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必须是医院医疗机构或者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而且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中,这里指明了医疗事故发生的主体、场所和范围。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的致人损害的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必须是医院,这是构成替代责任的前提条件。


(2)行为的违法性。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这里讲的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指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行为的合法,在判断医疗事故时,这是最好的判断标准。


(3)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过程中的主观过失。首先,医疗过失主要表现在诊疗护理职责的医护人员主观状态中,这是必备的要件。医院作为责任人,也应具有过失,但这种过失是监督管理不周的过失。采用推定有过错形式,医护人员没有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其次,医疗过失只包括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以医疗事故对待,医疗过失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


(4)医疗过失行为须给患者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这种损害后果表现为患者的健康权的损害和生命权的丧失。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这种损害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5)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所致。这是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有过失行为,但是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虽然有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这种因果关系的判定还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确定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和比例。而且要考虑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这是正确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所在。还要考虑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不是医疗机构的过错,而是患者和医疗机构都有过错,即混合过错,在确定赔偿的比例、责任和数额上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混合过错来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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