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医疗事故鉴定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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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医疗事故鉴定有哪些方式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
(1)
生医疗纠纷,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等,从而合理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既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
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作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2)
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
广州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医学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法院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3)法院要求鉴定的。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鉴定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该鉴定程序在设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与其说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给法官的一项权利。使法官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可以更好地驾驭庭审程序,给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据。法院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不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存在当地医学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只要庭审法官认为必要的,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