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尸检导致鉴定不能,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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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尸检导致鉴定不能,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以案说法】
2001年3月11日,患者何某某因突然跌倒不能行走伴头痛1小时后,被送往被告医院急诊,初步怀疑为脑血,该院予以对症治疗。后因患者病情持续恶化, 呼吸道感染加重,合并尿路感染、上消化道出血等并发症,虽经积极治疗、抢救,但效果欠佳,患者于2001年5月4日出院后死亡。
2001牟12月10日某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了鉴定结论书,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不服该鉴定结论书,遂向某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2002年8月26日,某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了鉴定结论,认为本案不属医疗事故。
一审法院以医院存在轻微的医疗技术不足为由,判决被告医院一次胜补偿给原告5000元。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某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虽然认定在被上诉人诊治患者的过程中,未发现医务人员存在直接造成患者死亡的失职或技术过失行为,本案不属医疗事故。
但某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亦多次提到,因未进行尸体解剖,故无法确定患者最终的死因及其第二次换药时动脉破裂出血的原因、院方第二次手术迟延造成的影响等,由此可知,尸体解剖结论应是本案判断、确定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间原因力大小的关键证据。在本案中,若上诉人对患者的死因有异议或认为死因与院方的医疗行为有关,其应依法要求进行尸检,以明确患者的死因。但上诉人却在患者死亡后两天将其遗体火化,致使本案的关键证据永久灭失、无法取得,上诉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简析】
《条例》中虽然规定患者死亡时,对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 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提出尸检的请求,但对于尸检应该由谁先提出、未进行尸检的法律后果由谁来承担等问题未作明确规定。
患者死亡后,家属往往处于悲痛之中,再加上医学及法律知识的欠缺,很难及时提出尸检请求。而医疗机构也认为,自己没有主动提出尸检的法定义务,也不提出尸检的请求,使尸体错过了尸检的时间。“一旦发生医疗纠纷,那么由谁来对患者的死亡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就成了解决纠纷的焦点。医疗纠纷律师在实践中发现,由于医疗机构是专业的机构,对尸检的理解、意义以及相关流程比患方有优势,因此,不少法官认为医方有义务告知患方尸检的相关信息。如果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医院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是患方不同意,则患方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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