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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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一个医疗机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尤其在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并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仍然判决原来的医疗机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承担责任,不仅加重了该医疗机构的负担,也不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为此,司法解释针对患者同时请求多个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明确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时,不能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来计算须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的赔偿数额。但若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基于对患者损害充分救济的考虑,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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