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已经报销了相关费用,还能否要求医疗机构赔偿?
标签: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律师 |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701/1561969505787465.jpg
医疗保险已经报销了相关费用,还能否要求医疗机构赔偿?
在此,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应当对医疗保险作出明确区分、分类讨论,即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1 )商业保险。
《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
依此规定,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受
这是因为:首先,人身损害的商业保险目的不在减轻加害人责任,保险赔偿的目的在于将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分散,不在于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其次,人身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合同之债的关系,后者是侵权之债的关系,也就是说,患者获得商业保险赔偿的原因在于其购买了该保险,
(2)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类,该法第30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社会医疗保险并不负担因第三人(医疗机构)的侵权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况,并且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保留追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该部分损失本应由患者向第三人(医疗机构)主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无法支付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时患者的损害赔偿得到了填补,而患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转移到了社会保险基金,由其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而患者则无权再向侵权人要求该部分的损失。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