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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已经报销了相关费用,还能否要求医疗机构赔偿?

(2020-03-04 10:56:07)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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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已经报销了相关费用,还能否要求医疗机构赔偿?

在此,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应当对医疗保险作出明确区分、分类讨论,即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1 )商业保险。

《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依此规定,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受 益人取得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金后,不影响其向致害人另行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这是因为:首先,人身损害的商业保险目的不在减轻加害人责任,保险赔偿的目的在于将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分散,不在于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其次,人身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合同之债的关系,后者是侵权之债的关系,也就是说,患者获得商业保险赔偿的原因在于其购买了该保险, 发生特定损害,保险公司就会基于合同进行理赔,这一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律关系,而医疗机构承担赔偿的原因在于其实施了侵权行为, 是对其侵权行为作出的赔偿。


(2)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类,该法第30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社会医疗保险并不负担因第三人(医疗机构)的侵权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况,并且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保留追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该部分损失本应由患者向第三人(医疗机构)主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无法支付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时患者的损害赔偿得到了填补,而患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转移到了社会保险基金,由其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而患者则无权再向侵权人要求该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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