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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及其家属因医疗损害遭受巨大精神创伤的,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精神损失吗?

(2020-03-03 10: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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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及其家属因医疗损害遭受巨大精神创伤的,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精神损失吗?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 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外,《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主体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直接受害人本人,还包括间接受害人即受害人的近亲属。在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中,患者伤残,则由患者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提出权利请求。 患者死亡,则由其近亲属提出权利请求。


医疗损害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包括:

1、自然人身体权、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理论上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其受到侵害往往伴随巨大的甚至是终身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


侵害生命健康权,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死亡者的亲属及伤残者本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缺少这一制度,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将会出现不公正的后果。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造成了患者的人身伤害,侵害了患者的 人身权中的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也就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2、隐私权的保护。医疗机构通过诊疗活动获得了第一手的资料, 这些资料很可能是患者不想公开的个人隐私,医疗机构有义务为患者保守,不得随意公开;同时,患者的身体也是患者隐私的一部分,由于医疗的需要,有可能向医务人员展示,或者同意医务人员在身体上进行相关检测、探查等,医务人员在从事这些职务行为时应当注意遵重患者隐私,在言语、动作等方面要切实保障患者的隐私,不做不必要的检查和询问,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不要在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查(会诊除外),不要在公开场合讨论来做与医学无关的推测,否则很容易引起争议,导致患者因为隐私权受到侵害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侵害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擅自使用患者的肖像做宣传,或者由于误诊并泄漏误诊结果,导致患者名誉权受损等,这种情况同侵犯隐私较为相似,但是侵犯隐私的情形绝大多数针对的是客观事实,只是患者本身不想传播或者为公众所周知,而侵犯名誉权多数是没有依据的并对患者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


医疗损害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考虑的因素包括: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它反映了行为人 对于自己行为所持的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在民法中区别故意 和过失的意义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对受害人所产生精神损害 有轻重之分。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一般说来,手段恶劣、在公开场所进行侵害以及积极的作为去侵害他人较之手段温和、 在私蔽的空间、用不作为的方式侵权要容易得到谅解,当然,拒绝履 行职责的不作为方式除外。因此,上述因素在确定赔偿额时也要有所考虑。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即受害人的人身受害程度和受精神 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审判实践中,认定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程度是很困难的。因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一方面,从受害人的生理、心理反应判断其所荣伤害的轻重,比如伤残程度鉴定意见另一方面,从社会影响判断其所受伤害的大小,比如损害的影响范围和社会知晓程度。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在某些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从侵权行为中获利,在此情况下,获利的多寡就可以成为确定赔偿额的一项参照标准。赔偿额的确定考虑到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根据其获利的程度和规模来确定其赔偿额度,体现了精神损害的惩罚功能。


5、侵权人承担责在的经济能力。不同的加害人,其经济地位不同,对损害后果的实际赔偿能力也不同,应该区别加以对待,这是赔偿制度从平均的正义走向分配的正义的要求。在决定实际执行数额时, 应当通盘考虑到侵权人的实际情况和本地审理的一般情形。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即从社会社会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所要考虑的是侵权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包括 侵害人和受害人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普遍生活水准,这是确定赔偿额的重要参照依据。


我国幅员广阔,地域差别巨大,京沪、广东、 沿海地区与西部内陆地区的生活水准差别是比较显著的,城乡差另也是较为明显的,由于这种不同的地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和社会收入程度不同,将直接影响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鉴于我国经济、 社会和文化发展所固有的地区不平衡性,应由各地法院根据当地一般生活标准酌定,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从受害人实际生活的地区标准为主, 兼顾损害发生地的生活标准综合平衡确定。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还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过错是现代侵权法中一个典型的减情责任的条件,包括受害人的故意和过失,减轻的程度需要法官加以认定。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的条件是精神损害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然而目前对于严重程度的判定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和标准,只能依靠法官的判断,这个酌定因素也会直接影响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给付与否,实际上,广州医疗纠纷律师发现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司法实践中,更多是一种象征意义,赔偿的数额是非常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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