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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导致患者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能否得到赔偿?

(2020-03-02 11:01:4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701/1561967903905118.jpg


医疗损害导致患者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能否得到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患者在发生医疗事故前,对其父母、未成 年子女或者没有经济来源的配偶提供的必要生活费用。由于发生医疗 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残疾,以致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扶养其在发生医疗事故前一直在扶养的人,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补偿。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项目中的被扶 养人生活费的支付范围是: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 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这里的没有劳动能力是指被扶 养人因为年老、残疾、患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被扶养人由于尚未成年而无劳动能力。


如果被扶养人由于失业、下岗、不愿意工作的原因,没有经济收人的,不应当计算在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具体计算,按照患者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第28条也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作出了相关规定:

1、根据扶养人因人身损害造成死亡或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再结合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受理诉讼的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 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标准。


2、针对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等不同的被扶养人的情况,有不同的抚养年龄以及计算方法。


3、规定了被扶养人的范围,包括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4、被扶养人有2个以上扶养人或有2个以上被抚养人的情况下, 赔偿义务人所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如何确定。


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是以死亡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依据的。根据伤残等级评定110级确定相应的赔偿基数,1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4级视为丧失劳动能力,510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依次减弱。确定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造成的损失时,不是绝对机械地套用公式进行而是要综合考虑受害人是否因伤残导致实际收人减少等情况。


在确定被抚养人扶养年限上基本区分为三类:一是被扶养是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岁;二是被扶养人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人,计算20年;三是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的, 每增加1岁减少1年;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按5年计算。


医疗纠纷律师认为需要注意的是,超过20年后被扶养人仍然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继续给付相关扶养费年。超过此期限的,赔偿权利人仍然有权提出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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