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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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怎么计算?
误工费,是指患者因治疗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耽误其工作而损失的收人,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患者是否有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
这一规定确定了误工费计算的三个重要原则:
1、误工费的计算应当以其收入状况乘以误工时间。
2、误工的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时间确定。
3、根据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的不同情况,减少的收人既没有固定定收入的,以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确定,受害人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实践中,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适用上述规定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如何确定有固定收人的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人”?
第一受害人的固定收人须有合法证明。因固定收入主要体现在有固定工作的人员之上,所以受害人能够提供供职单位的证明即可;
第二,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第三,若患者是单位职工,应由单位出具相应的误工证明,证明上须写明误工期间、月工资标准及实际发生误工而被单位扣除工资的具体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误工人员的月工资标准超过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2、如何确定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
首先,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如果受害人无劳动能力,则没有必要考虑误工费的问题。
有劳动能力但没有收入的人员主要有两类:
其一,家庭主妇,
其二,无业人员,无业人员虽然暂时没有收人,但是仍然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会使得其在一定时期内丧失就业获得收人的机会,故应进行适当的赔偿。
其次,确定赔偿额度时,受害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完税证明、财务账簿等证据证明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只能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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