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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损害导致患者遭受一般损害的,患者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项目?
医疗过程中患者遭受一般损害的,医疗纠纷律师总结了以下赔偿项目:
1、医疗费的赔偿。受害患者接受必需的医学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原则上仅包括患者在医疗损害发生后为救治损害后果而 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治疗原发病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 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医疗事故往往发生在诊断治疗病人原有疾病的过程中,因此正常的医疗诊断疾病的费用与医疗事故 损害所致的费用很难明确划分,但是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病人的医疗费一般由当事医院减免,并且在造成一般性损害的医疗事故中,病人通常仍在原医院治疗,因此不涉及转院及由此而来的病人盲目扩大支出问题。
2、误工费的赔偿。病人确因医疗事故延长住院及病休时间,应 当给予病人误工的工资。误工时间的确定有四种情况,一是身体损害 不影响正常工作,但需要定期检査的,检查当日的误工费;二是因医疗损害不能正常工作,但经治疗后痊愈的,误工时间应从医疗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到痊愈之日止;三是因医疗损害导致不能治愈的伤残的, 误工时间应从医疗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到定残之日止,自定残日开始起支付残疾生活补助费;四是受害人因医疗损害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 时间,从医疗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到死亡之日止,自死亡之日开始, 计付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对误工费的计算作出了具体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 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 标准计i。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 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 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病人因医疗损害而延长住院治疗期间伙食 费支出,应该给予合理补偿,每日补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 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5、交通费、住宿费。为治疗医疗损害所致的身体伤病,患者本 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坐车船何处所支出的费用,交通费按实际 必需的交通费计算,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 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6、其他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了必要的营养费和 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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