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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范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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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应该如启动?

(2020-01-14 11:18:03)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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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应该如启动?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 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 民法院申请再审。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所谓原审法院,指的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均未上诉,但事后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为一审法院;如果一审宣判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审维持或改判的,原审法院为审法院。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有关证据材料等,并按 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供申请书副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0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但在如下情况下,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出于节省上诉费等考虑, 一审判决作出后并不上诉,而是待上诉期满后,提起再审申请。


尽管《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原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在上诉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提起上诉时候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医疗纠纷律师建议当事人尽量在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后,再行申请再审,以免对自己申诉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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