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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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案件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1、因医疗行为而受到伤害的患者本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患者本人仍然健在,无论其行为能力如何,
2、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可以由患者的近亲属或被扶养人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在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患者的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这些近亲属中,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情况下,才可以由上述列举的其他近亲属作为原告提起参与诉讼。所谓“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只要有该近亲属与患者存在扶养关系即应当参加诉讼,而无近亲属顺位方面的限制。
3、特殊情况下,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一是婚生子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主要体现为,非婚生子女可以依据血亲关系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在亲生父母去世后,代替参加诉讼的权利。患者的非婚生子女是患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故其就死亡患者所受医疗侵权事实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亦可在患者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后
二是胎儿受到损害的,胎儿出生后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母亲腹中的胎儿不能作为原告。如果胎儿死在腹中,那么产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医院赔偿其的损失,但胎儿不能作为原告,产妇也无权主张胎儿的死亡赔偿金。但因胎儿死亡给孕妇造成精神损害,产妇可以主张赔偿。胎儿即使出生后又死亡,也可以原告身份起诉,但出生时是死体的,不能当原告。
三是没有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原告。对于没有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方为患者前死亡的,另一方能否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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